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辽宁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生年度评审办法》,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际学生奖学金,包括中国政府奖学金、辽宁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第三条 奖学金年度评审,是指通过对国际学生的学习学业完成情况、日常行为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决定其是否享受、中止、取消或恢复各类奖学金资格。
第四条 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真实反映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状况和行为表现。
第二章 评审对象
第五条 下一学年拟继续享受奖学金的国际学生。
第三章 评审时间
第六条 评审一般在每年3-5月份进行。
第四章 评审内容及量化指标
第七条 评审内容
1.学习成绩,包括本学年第一学期(秋季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和第二学期(春季学期)的学习基本情况;
2.学习态度和考勤情况;
3.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
第八条 评审按照汉语学习、本科生培养和研究生培养三种类型进行。
第九条 评审量化指标
表1年度评审标准及评审负责部门
类型 |
内容及分值 |
评审负责部门 |
汉语学习 |
课程成绩(60分) |
国际教育学院 |
学习态度和考勤情况(15分) |
日常行为表现(15分) |
奖励或其他突出表现(10分) |
本科生 培养 |
课程成绩(60分) |
培养学院 |
学习态度和考勤情况(15分) |
培养学院 |
日常行为表现(15分) |
国际教育学院 |
奖励或其他突出表现(10分) |
国际教育学院 |
研究生培养 |
课程成绩(60分) |
培养学院 |
学习态度和考勤情况(15分) |
培养学院 |
日常行为表现(15分) |
国际教育学院 |
奖励或其他突出表现(10分) |
国际教育学院 |
第十条 评审登记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审结果为“合格”或者“不合格”。
表2年度评审等级及结果
评审综合得分 |
评审等级 |
评审结果 |
90-100 |
优秀 |
合格 |
80-89 |
良好 |
70-79 |
中等 |
60-69 |
及格 |
<60 |
不及格 |
不合格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年度评审结果为不合格,中止享受奖学金资格一年:
1.评审综合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年未达到应得学分60%者;
3.未通过学业审核留级或降级者;
4.违反校纪校规收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享受奖学金资格:
1.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者;
2.退学或者收到开除学籍处分者;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者。
第十三条 被中止享受奖学金资格的,自下一学年开学起停发奖学金,国际学生可申请自费留校继续学习。中止期满前,经本人申请,可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评审结果为“合格”并通过相关审批,自下一学年起恢复奖学金资格。
第十四条 被取消奖学金资格的国际学生,从评审结果发布之日起停发奖学金,奖学金资格不得恢复。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奖学金评审由学校组织,国际教育学院制定奖学金年度评审方案并负责汉语学习阶段的评审,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阶段的奖学金由各培养学院以及国际教育学院共同完成。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年度评审包括学生自评、学院评审、学校评审、结果报批、结果反馈等环节。
1.学生自评。国际学生领取年度评审表,如实填写自评内容,并提供获奖证书、学术论文的复印件等。
2.学院评审。各培养学院成立相应的年度评审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督促任课教师、导师、教务干事等按照教学、培养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并给出评审结果。
3.学校评审。由国际教育学院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评审结果报学校通过。
4.结果报批。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结果报国家留学基金委,辽宁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报辽宁省教育厅。
5.结果反馈。评审结果由国际教育学院向国际学生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若有其他奖学金设立,评审办法可参照此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国际教育学院附则解释。
国际教育学院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