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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2020-05-31 08: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辽宁大学来华留学教育发展水平,提高国际学生培养质量,做好国际学生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教育部关于印发<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教外【2018】50号),参考《辽宁大学学生手册》以及《辽宁大学研究生手册》相关内容,结合学校国际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

第三条 被辽宁大学录取的国际学生,应持《辽宁大学留学生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和有效护照、签证,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间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在入学日期截止前向学校提交请假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期限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合格者予以办理入学手续,如发现有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入境后,应及时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取消入学资格,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境,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国际学生个人承担。

第二节 学制(学历生)

第六条 本科生基本学制为4年,可在3至7年内完成。

第七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可在3至4年内完成;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2年,可在2至4年内完成。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可在3至7年内完成。

第三节 延长学习期限(学历生)

第九条 不能在基本学制期限内毕业的学历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未完成学业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条 未按期毕业的国际学生,至少在规定学期结束一个月前到教务办公室填写《辽宁大学国际学生延期学习申请表》,待教务办公室及所属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延期学习。未按要求办理延期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不保留学籍。申请延期学习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出勤率70%以上(含);

(二)在学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

(三)已按照教学计划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并获得应修学分

第十一条 申请延期学习的国际学生,需要缴纳保险费及学费。

第四节 升级、跳级、留级、降级(学历生)

第十二条 升级在学期间,国际学生完成学年内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三条 跳级。学生在学期间,按照自己的学习水平,可在每学年开学后的两星期内,向教务办公室提出跳级申请,并填写跳级申请书,经教务部门核准后,通知学生参加本学年的所有科目考试,所有成绩及格后,方可跳到高一年级学习,所考科目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册中。国际学生在学期间,只允许一次跳级申请。

第十四条 留级。国际学生在一学年内有四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给予留级留级学生已学过且考试及格的课程可免修、免试,但不及格的课程必须补考、重修

第十五条 降级。确因学习困难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本人向教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编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每学期考试结束后,由教务办公室国际学生成绩进行审核,将符合降级条件的国际学生名单及审批表送达学生管理科通知国际学生教务办公室报主管院长审批后执行,由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五节 休学(学历生)

第十六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事需要中断学习的;

(二)因履行所在国家规定的义务需要回国的;

(三)经医院诊断,证明需要停课治疗疾病、休养累计超过应修课时数三分之一的;

(四)其他原因必须休学的。

第十七条 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续休,但累计休学年限不超过2年。

第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休学者必须由本人到学生管理科填写《辽宁大学国际学生休学申请表》,附有关证明(因病休学须附医院诊断证明),待逐级审核批准后,休学申请方可生效。

(二)获准休学的国际学生,应于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注销所持原居留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离境。休学期间,学生应返回本国,不可在中国滞留。未注销辽宁大学居留许可擅自离校10天以上者,或拒不配合学校注销居留许可造成滞留者,予以开除处理,学校将直接上报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注销居留许可,所产生一切不良后果自负。

(三)休学离校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期间修读的课程,学校不予承认。自费生申请休学时,学费可顺延,不予退还。

第六节 复学(学历生)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期返校继续学业。学生须在休学期满前两个月内提出复学申请,应填写《辽宁大学国际学生复学申请表》,待逐级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国际学生应提交医院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第七节 转学(学历生)

第二十条 在校国际学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转学,必须首先提供转入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并经教务办公室核准确认和注销所持居留许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已交学费不予退还。未注销辽宁大学居留许可擅自离校10天以上者,或拒不配合学校注销居留许可造成滞留者,予以开除处理,学校将直接上报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注销居留许可,所产生一切不良后果自负。

第八节 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开学之日前两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包括精神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及学费,造成签证超期等不良后果的;

(五)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上述予以退学的学生,应于接到退学通知书一周内尽快办理居留许可注销手续,限期离境。未注销辽宁大学居留许可擅自离校10天以上者,或拒不配合学校注销居留许可造成滞留者,予以开除处理,学校将直接上报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注销居留许可,所产生一切不良后果自负。

第二十三条  在校国际学生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学,必须由本人到学生管理科办理,提交书面《辽宁大学国际学生退学申请》,注销所持居留许可后,方可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已交学费不予退还。未注销辽宁大学居留许可擅自离校10天以上者,或拒不配合学校注销居留许可造成滞留者,予以开除处理,学校将直接上报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注销居留许可,所产生一切不良后果自负。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一节 注册及选课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学校规定的开学之日前一周内到校报到注册。报到时要求本人必须携带护照和学生证,注册前需按照学校规定缴纳保险费、学费,办理签证、居留许可及选课等各项手续,否则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国际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的,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自开学之日起超过两周不能报到者,予以开除处理,学校将直接上报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注销居留许可,所产生一切不良后果自负。

第二节 考勤

第二十五条 在学期间,国际学生应按规定的上课时间参加全部课程的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得旷课和无故迟到、早退。考勤自开课第一天起开始。

第二十六条 迟到或早退三次算一次旷课。每学期旷课学时数达到该学期课程总学时数的四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下一学期开学后可以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每学期请假及旷课次数累计不得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出勤率低于67%不得参加期末考试,出勤率低于50%不得参加补考(此计算方式已考虑事、病假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指纹考勤。除课堂考勤外,在学期间,每名学生每星期必须在学院一楼大厅考勤机按指纹一次,每周7天都可签到,每天签到有效时间为7:00-19:00。未按要求进行指纹签到者,学院可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三节 请假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应按时参加规定的课程学习,还应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不允许事后补假。学生请假,应由本人到学生管理科开具纸质《辽宁大学国际学生请假单》,并按照下列程序报请批准:

(一)病假。

1.请假1-3天(含3天),由辅导员同意;

2.请假4-7天(含7天),经辅导员同意、由学生管理科批准;

3.请假8-10天(含10天),由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批准;

4.请假10天以上,由院长批准。

备注:

1.学生本人请假后,需及时告知本人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和请假期间所耽误课程的任课教师;

2.请病假3天(含3天)以上者,需提供医院相关证明。

(二)学生一般不允许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提交有关证明,准假权限同病假。

(三)假满后应立即到学生管理科销假。未及时销假者,按旷课处理。假满后仍不能参加学习者,需按上述规定续假。

第二十九条 凡不按上述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学习和活动者,按旷课处理。累计旷课10-19学时或擅自离校2-3天者(不包括节假日,下同),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20-29学时或擅自离校4-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30-39学时或擅自离校6-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40-49学时或擅自离校8-9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节 考试要求

第三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课程期末考试,原则上不得请假,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者,应提前向教务办公室提交相关证明和申请,经批准后,可参加缓考。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放弃本次考试机会,本课程按旷考处理。考试开始30分钟后,禁止进入考场。

第三十一条  补考。学期末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进行。补考及格者,60-84分成绩以60分记录,85分及以上成绩以70分记录。

第三十二条 缓考。如无特殊理由不得申请缓考学生无故不参加考试,作“旷考”处理,记零分,不得补考,须重修。学生确不能参加考试的,须提前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经学院教务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参加缓考。事后补办的缓考手续一律无效。参加缓考的学生没有相应课程补考的机会。

第三十三条 考试纪律。凡缺考者,其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考试期间与考试相关资料应放置在监考老师指定位置,手机应关机后上交,考试期间严禁使用电子设备,一经发现即视为作弊,取消考试成绩及补考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取消补考资格,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如发现作弊,将被停止考试,该课程成绩作零分处理,不准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重修。

第三十 国际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应书面报告教务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复核。

第三十 重修。补考仍不及格者,在补考成绩公布之后一周内向教务办公室提出重修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未申请重修私自上课的学生,不允许参加期末考试。针对重修科目,将参照学校统一管理规定,收取重修费用。

第五节 毕业论文撰写及答辩

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学生可以根据所在学院公布的毕业论文选题范围,结合自身专业情况确定论文题目,撰写毕业论文。如有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其认定、处理参照《辽宁大学学生手册》和《辽宁大学研究生手册》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国际学生应定期主动与指导教师联系,讨论论文情况。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完成论文,影响论文进度甚至不能如期毕业的,后果由本人自负。

第三十九条 凡无故不按时到场答辩者,视为放弃当年学位申请资格。

第六节 结业与毕业

第四十条 预科生、进修生学习结束经考试合格,予以发放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历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并符合辽宁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本科、硕士、博士)的相关要求者,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汉语言本科生的毕业条件,参照我院于2014年重新修订的《辽宁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汉语言本科专业管理规定(修订版)》执行。

第四章 生活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际学生在学期间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四十四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校历规定参加学习,并享受中国的节假日及学校寒假与暑假。各生源国的节假日、宗教节日及活动等学校不放假。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中国有关规定购买保险。未按期购买保险者,将予以退学。国际学生在中国就医及有关费用的报销根据保险合同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国际学生在学期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签证、居留许可变更及延期等手续。

第四十七条 在校内公寓居住的国际学生,必须遵守公寓各项管理规定;在校外居住的国际学生,必须遵守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违者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并禁止国际学生在校内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传教、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四十九条 国际学生违纪处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其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违纪处理程序和申诉参照《辽宁大学学生手册》和《辽宁大学研究生手册》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辽宁大学学生手册》和《辽宁大学研究生手册》规定的违纪行为予以开除的情况外,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

(一)违反中国法律,情节严重的;

(二)因“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打工”被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

(三)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的;

(四)在一学期内,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不准,擅自不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累计超过50学时或擅自离校10天以上的;

(五)因休学、退学、转学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化,但拒不配合学校注销居留许可,擅自离校10天以上的;

(六)未办理请假手续,自开学之日起超过两周不到校报到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辽宁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凡本规定未尽事宜可参照《辽宁大学学生手册》和《辽宁大学研究生手册》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试行。

 

 

上一条: 辽宁大学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下一条:辽宁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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